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公示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西昌九龙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30945195051340117A1002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杨玲 | ||
身 份 证 号 | 511524198701021660 | ||||
医疗机构地址 | 西昌市长安中路 | ||||
所有制形式 | 私人 | 医疗机构类别 | 综合医院 | ||
诊 疗 科 目 | 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西医结合科 | ||||
床位数 | 50张 | 接 诊 时间 | 8:00-18:00 | 联 系 电 话 | 0834-3659999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报纸、户外、网络、其他(车身广告)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10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220623—000028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凉 )医广【2022】第 06 - 23 - 028 号 |
注:1、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审查机关盖章)
2022年6月23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公示期: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9日)
联系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州政务服务管理局4楼)
邮 编:615000
联系电话:0834-2167435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